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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属于损益类科目,单独列示为“所得税”科目。个人所得税,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在“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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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时期的会计政策与一定时期的会计环境相适应,在老的会计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主体法,属于利润表观的体现,这与当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相适应即强调追求企业的财务利润最大化,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要求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与当前企业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关,这一转变正是前文提到的资产负债表观的具体表现,它强调无论企业的资产还是负债都要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为标准来确认,体现在所得税核算方面为:某些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符合资产与负债的确认条件,比如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企业持有资产或处置这一段期间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该期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就该项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差额构成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这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存在,会导致未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形成一项应交所得税的抵减项,进而间接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构成一项资产,应将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同理,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表明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总额大于税法规定未来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形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存在会导致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形成一项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构成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将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即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负债观的观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企业的其他资产负债并无本质区别,其反映的是与所得税相关的未来能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或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比如当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发生变化时也要像其他资产一样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同样要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此外在处理所得税税率变动的问题上,为了能真实反映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金额,准则还规定了应按照已知未来的税率来计量,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并根据资产或负债的增减变动,确定对变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税法上,开票、不开票都要确认。rr《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r(一)销售货物收入;r(二)提供劳务收入;r(三)转让财产收入;r(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r(五)利息收入;r(六)租金收入;r(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r(八)接受捐赠收入;r(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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