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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介绍贿赂罪既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介绍个人向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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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受贿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受贿,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受贿是指受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交流关系、中介条件、实现受贿行为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个人向国家职员介绍受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公司向国家职员介绍受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受贿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受贿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介绍受贿的;(2)3次以上或3人以上介绍受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受贿的;(4)国家或社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我国刑法第392条第2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刑罚与原来在1979年刑法中的规定的刑罚相同。不过当时是将其与行贿罪规定在一个条文里,二者刑罚也相同,而介绍贿赂与行贿行为性质不同,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比介绍贿赂罪大,其法定刑也早就被提高,而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没有变化,但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该款实际上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情形的规定,但从轻幅度比总则第67条规定的从轻幅度大,因为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联络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如指掌,他们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这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至于对此处的“被追诉前”作何理解,有学者认为不应当界定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即不能将其视为自首行为,如果是自首,那刑法总则已有规定,在此就无你要再予以规定,也违背了本条的立法宗旨。至于应当界定为侦查终结后,还是提起公诉前,需要“两高”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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