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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
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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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首先,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信息披露违规罪,但规定了重要信息违规罪。 本罪是指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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