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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者应其要求申请破产,或者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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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十七条所称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本外币资产总额-境外联行往来(资产)-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资产)-境外贷款-存放境外同业-拆放境外同业-买入境外返售资产-境外投资-其他境外资产。下列投资不列入境外投资:购买在中国境外发行的中国XX债券、中国金融机构债券和中国非金融机构的债券。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本外币负债总额-境外联行往来(负债)-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负债)-境外存款-境外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拆入-卖出境外回购款项-其他境外负债。《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考核。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新产品,应当在经营业务后5日内向中国XX或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新产品介绍、风险特点、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报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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