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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属于重罪嫌疑人的,可以刑事拘留,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一般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哺乳期妇女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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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可以被拘留。2、在行政处罚的范围内,对面违法应当拘留的,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可以不予拘留,但是可以罚款。问题所描述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范围。因此,是可以拘留的。在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犯罪嫌疑人所哺乳婴儿的月份有明确界定,因此,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司法机关会结合案情,在法定原则内,结合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当然,如果违法或犯罪嫌疑人的孩子已经过了哺乳期了,那么显然不适用于这些规定。刑事侦查阶段,想办理去报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65条或72条其它相关条款。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1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65条、72条
原则上不能刑事拘留,但并非不适用。孕妇、哺乳期妇女都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被称为怀孕妇女。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由于身份特殊,刑法对其进行了特殊的照顾。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相对明确,但对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没有采用这一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法有关孕妇、哺乳期妇女的规定: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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