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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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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道工序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在现场挂牌,供操作人员随时查阅。2、每道工序施工前,首先进行样板间的施工,坚持样板引路,经甲方及监理单位认可后,开始大面积的施工。3、项目部设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对各道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天实行例会制度,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总结,避免问题再次发生。4、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施工班组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质量员与工长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5、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前,施工班组在项目负责人的组织下,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合格后,签署交接记录,避免出现扯皮现象。6、在装修施工开始前,项目部组织各装修施工队对主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按照公司制定的“主体、装修工程交接验收办法”执行。7、综上所述建立健全三检制、样板制、挂牌制、三工序管理、质量列会制质量日志,质量奖罚制。(1)三检制,即自捡、交接检、专检。自检:每道工序完成后,工长应组织作业层(外施工班组)进行自检,按照质量标准对实物质量进行观感和实测检查,符合要求后送专职质量检查员进行评定。交接检:前后工序工种之间的交接检查,包括质量、工序完成后清理以及成品保护等项内容。交接检应由工长组织,必要时请质量检查员、技术员等有关人员参加。专检:专职质量检查员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每个验收批的质量进行评定,确定实物质量确实达到预控指标要求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例行检查制度: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质量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单位及时采取限期整改、停工整顿及清退等措施。(2)样板制项目经理部应贯彻样板引路的方针,对主要分项要先做分项样板,装修期间还要制作样板间和样板层。(3)挂牌制现场施工实行挂牌制,牌子上标明操作者姓名、检验结果等。(4)三工序管理制本工序工种要检查上道工序的质量情况,做好本工序的工作;为下道工序创造条件。(5)质量例会制项目部应定期召开质量例会和质量分析会(一般每周一次质量例会,每月一次质量分析会)。质量例会原则上由技术负责人主持,生产、质量、技术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质量分析会应由项目经理主持,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分析前阶段质量状况,找出质量问题,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质量例会和质量分析会要有会议纪要。(6)质量日志项目质量员应记录每日的监督检查、检验评定及验收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7)质量奖罚制度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监罚办法。
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档案等等。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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