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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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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新规定。从行政复议机关的角度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制度设计方面虽有不少创新,但也有不少不接地气或不尽合理的瑕疵或不足,特别是在共同被告的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受案范围、合理性审查等方面比较明显,实施过程中造成行政成本上升、审判资源浪费、制度执行力打折以及法律权威性降低,给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为进一步增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能力,提高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区法制办于12月8日举办了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及应诉工作培训班。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和法制骨干百余人参加此次培训。本次培训邀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处吴照东处长授课,吴处长从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详细讲解了行政机关如何应对信息公开工作,并结合经典案例进行了分析。区法制办工作人员马红莲针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务及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此次培训,对于提升全区信息公开水平,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和业务水平,全面推动行政应诉工作再上新台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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