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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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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八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二)职务违法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三)损害后果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侵犯行为,同时也造成了损害的,那此时行政机关就需要依法对被侵害人作出赔偿。但是要注意,如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所侵犯的话,这种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行政赔偿的问题。
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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