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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实际使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缴纳?

2024-12-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时,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时,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城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为1.5元至30元、1.2元至24元和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为0.6元至12元。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相关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如果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则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相关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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