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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 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
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表现:一种是非法占有,一种为非法损害。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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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改变的情形。所有权何时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直接关系到新旧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所有权关系的稳定,因此法律对所有权的移转作了相应的规定。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则必须经过登记或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在通过合同变更所有权时,所有权的移转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平等处分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换言之,对于夫妻全部共同财产,无论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平等的处理权是指: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当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但赋予配偶一方离婚时对另一方的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处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也赋予了夫妻当事人双方约定处分的方式。如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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