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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债务的清偿方法: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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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在有限合伙人期间对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享的收益进行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所有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撤资即为退伙,需对撤资前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在缴纳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清算: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3、退还合伙人出资。合作企业的财产按照上述顺序偿还后,如果还有剩馀的话,按照约定或法定取缔人的比例在原合作伙伴之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原合作伙伴之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有期限,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合作伙伴提出偿还要求。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合作企业解散后,原合作伙伴应对合作企业生存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其责任消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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