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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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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和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和信用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保证金支付和退还方式,以及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和验收要求,包括附件和图纸;(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九)货物和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期;(十二)投标有效期;(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和截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保留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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