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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 一个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第二是从生活方面,继父...
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抚养关系: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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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关系不可以通过法律来解除。 父子关系属于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是自然属性而不是法律关系,是不可以通过法律方式来解除的。 但是,有关父子间的经济关系,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例如子女可以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父亲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排除子女继承遗产的权利。
需要法院进行裁量。《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收养是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而抚养是指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的亲属或其他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供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收养与抚养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与抚养关系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收养关系反映的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抚养关系反映的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不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供养关系,这种抚养关系,有的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立的,有的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而形成的。抚养关系不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原有的人身关系不因抚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双方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由于这种抚养不是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因此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我国《民法典》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一个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第二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和关怀培养继子女的成长。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抚养关系的形成有以下四种情形: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只要出现以上情形的任意一项,即可认定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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