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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村民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如承包人的户口本上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还在承...
原房屋承租人是外婆,去世十年,生前同户口本内的是我和我姐姐(外甥女),后迁入的都是因为婚姻生子关系,外婆生有四个子女,老大和老二(我母亲)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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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所说的属征地范围对于你这种情况你家亲戚有权收回,即使你家亲戚户籍已经不在本村,原则上土地应回归农村集体所有,另行转包其实,村委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在籍每个成年劳动力平均分配后,你所享有的就是你自己分得的那部分,但有两种情况除外:一、当初,你与亲戚就土地签过转包协议,需要经过村委认可并在协议上签字二、亲戚土地被回收,你与村委签定过上述地块的承包协议
现在已经没有农业户口了。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对应城镇居民户口的户籍类型。根据公安部门对户籍的分类,只有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两种,之后非农业户籍被称为城市户籍和城市户籍。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1、在当事人的配偶是“双”重户口的前提下:(1)应由本人带上其后办理的户口本、对应的身份证等证件;(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所说明该户口形成的原因,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即可。 2、在当事人的配偶只有一个户口,并且已经在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过户口迁出手续的:(1)原籍地的村(居)委会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在当事人未在新居(当事人的户籍地)取得承包地的,原籍是不能收回承包地的;(2)当事人具体可以参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也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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