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借条原件丢失后,如果能证明主债权存在的,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借条丢失造成主债权消灭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
1、借条原件丢失后,如果能证明主债权存在的,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借条丢失造成主债权消灭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胡某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与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与李某虽未经胡某同意而变更了主合同,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利率所做的变动实际上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所以作为担保人的胡某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新贷还旧贷,则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在担保责任期限内的,担保人就有义务偿还,担保人代为偿还了借款后,有权起诉借款人,向借款人追偿。 2、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应当属于一般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有义务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选择向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主张权利,借款人或担保人均有义务偿还借款。所以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担保人有偿还义务。 3、当然,毕竟是借款人的债务,最终的责任人是借款人,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偿还了借款后,有权利向借款人追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9人已浏览
264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