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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予执行情形: (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除了应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即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经审查认定违法行为由不满14周岁的人所为时,办案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不了解自己行为后果与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办案机关查处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必须请有关机构作出科学鉴定。只有确定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才能认定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醉酒状态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办此类案件不仅调查取证难度大,而且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占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中国土地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管理,使用土地均应依法定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能占用土地。凡是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土地的,都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占地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3)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多占土地;(4)经无审批权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5)经越权批准占用土地。您这种情况属于政府拖欠拆迁款,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其失职情况。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产生强制执行费。计算方法如下:申请执行额费率增加额(元)申请费(元)10000元以下5010000元至500000元0.5%0.5%×执行额超过500000元0.1%20000.1%×执行额+2000元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最终申请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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