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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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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程序 填写委托书(确认内容)→提交所需资料→交付款项→审核资料→做申请文件→签署文件→逐一递交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告知进程→约30-50个工作日完成→通知客户领取资料→签收。 2、客户操作程序 确定投资主体(企业或个人)→双方投资者董事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合资双方签订协议→境外投资者办理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指定官方机构加签→境外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取名→确定经营范围→确定注册资本→确定股东→委任中国公司法人代表→确定中国办公地点,签好租赁合同(考虑消防、环保因素,如需)→委托办理→从投资者名下将投资款汇入资本金账户(注明投资款)→验资(如需)→办理后置审批(如需)。 3、政府办理流程 到工商局核名(预留商号名称核准)→环保、消防审批(生产型)→特殊行业前置审批(如需,如环保)→到贸工局办理投资批文→市府办理外商投资批文→到工商局办理证照→到公安局指定机构刻印章→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局办理国、地税登记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开户许可证→到银行开资本金账户→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非基本账户自行办理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到海关办理进出口登记证(如需)。
(1)出资方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一般由双方投入资金,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都要作价入股,而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我方一般不直接投入资金(或因实际情况需要投入少量资金),仅提供土地、场地、厂房、设施及劳动力和劳动服务等。不论是资金,还是实物都不必作价入股,这是两者最显著的区别。 (2)出资比例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的一百分之二十五。而合作经营企业双方出资比例可以协商决定。 (3)利润分配的方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按各方投资股份分配利润,而合作经营企业按双方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润。一般来说,允许外商在合作期的前期分得较大比例的利润,使其优先回收投资。 (4)承担风险的责任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是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对外负连带责任。而合作经营企业一般是各自承担风险,不负连带责任。此外,在经营管理和适用法律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统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I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I986年4月I2日)规定,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与我国的经济组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筹集资金、技术和设备,报经我国政府批准,并在我国开办的具有申国法人资格的实体。所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依法用书面合同规定合作条件,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因此,就中方合资(作)者而言,有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经济组织的可能。所以,在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中,存在着贪污犯罪的可能,而外资企业则不存在贪污犯罪问题。总之,认定三资企业中的贪污罪问题,仅限于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犯罪问题。 正确认定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应注意以下方面:首先,要认定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是否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从目前我国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看,既有外方与我国国有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资(作)经营的,也有外方与我国非国有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资(作)经营的。其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董事会成员。他们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另一类是董事会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因此,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据刑法第271条和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如果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资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委派从事公务活动;二是所从事的、委托的公务活动,仅限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所以,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性质决定,其中方人员都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是,由于外方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因此,他们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所以,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主体,只能由中方人员构成。其中包括: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该企业中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该企业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上述中方人员在中外合资(作)企业中,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企业中财物的行为。即侵占行为的实现,是中方人员凭借其在该企业中的职务之便或从事公务之便的条件,完成或实现的。因此,对于没有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与从事公务之便的中方人员,即使其实施了侵占该企业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贪污罪。 认定三资企业中的贪污罪的标准: 一看该“三资”企业是否属于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范畴; 二看三资企业的贪污行为,是否由中方人员所为; 三看该中方人员是否属于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四看该中方人员所实施的侵占三资企业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或从事公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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