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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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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通过对上述两个条款的分析与解读,得出了以下结论:原则上,“买卖不破租赁”应当适用于拍卖财产。但这一原则也存在以下三点例外。第一,“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二,“先查封,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众所周知,查封(常见的是财产保全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中的查封)的目的是便于实现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即丧失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权,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效;第三,在“先租后抵”的前提下,本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法院仍然有权依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去除拍卖财产上本应继续存在的租赁权。例如,如果租赁权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会导致拍卖的价款过低,影响抵押权实现,执行法院应当将该租赁权取消,然后再进行拍卖。 最后,友情提示大家,在如今房价飞涨的时代,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规避高房价的新方式。但是作为房屋购买人,在拍卖时一定要留意该房屋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而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也要预先留意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法院查封,以防范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必须订立正式的租赁合同所谓正式的租赁合同就是经工商备案认可的租赁合同.你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购买。 2、必须要求出租方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身份证件。 如系共有产权的需共有人一起签字方可生效。 3、在订立合同时除租金外还必须明确其他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如房屋租赁税金物业管理费修缮费用等。 4、如所租商铺需经装修后方可使用的需明确装修的范围。 5、如商铺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间出售或抵押商铺的须在合同中明确应保证承租人继续租赁的权利否则出租方需赔偿损失。 6、应在合同中明确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他人。 7、订立合同时所有权人和共有人需同时到场签字并盖章.不可由他人代替。 商铺出售合同是商铺出售过程里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合同。购买商铺前应向房屋所在区的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所购房屋的权属状况,严格审核开发商是否具备土地开发到房产销售的一切证照,包括是否抵押、是否受司法限制、了解商铺的权限等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向你的朋友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如下: 一、拍卖的房产是不动产,在这个不动产拍卖之前就存在租赁权,如何协调好新房主王某的利益和张某的利益,在实践中,都是采用承受主义。即你们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新房主王某是有约束力的,新房主王某必须承受此租赁合同; 二、租赁权的实现重在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对于租赁权采用了承受的原则,即对于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 三、对于新房主张某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向原出租人杨某主张权利。该门面房拍卖成功后,杨某已不再是所有人,如此时杨某仍然获得租金,于法无据,涉嫌不当得利。因此王某应当向杨某主张返还该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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