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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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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建设,擅自建设的各种建筑。农村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当事人在没有土地规划和准建程序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拆除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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