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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有过错,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但不能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没有青春损失一说法的。精神损失倒是可以,但是你说的这些有有证据。人证、物证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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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但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离婚是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 法律依据 ,并且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更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但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有精神损害赔偿,但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说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或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而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损失费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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