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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家中的物品可以被强制执行,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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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家中的物品可以被强制执行,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的财产,但不得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家属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也不可以通过拿走对方的财产抵债,这是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除非经过对方的同意,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
可以。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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