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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民事调解书与离婚证是否相同?

2024-12-10
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主导下,经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理性地进行协商,达成合适的协议,并在得到公信力极高的人民法院认定后,该争议的诉讼程序可以宣告终止的一种法律活动。调解书则是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协商所达成的协议而制定的法律文书,既是对当事人双方协商成果的记录,也是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的有力证据。当当事人在离婚调解书上签章确认后,这份离婚调解书便正式生效,其权威性和效力不亚于离婚裁判文书,当事人应当予以尊重并严格遵循,不可随意悔改。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书,是在男女双方以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所需的凭证;而由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书,则是当夫妇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结束婚姻关系、在法院签署的官方文件,这一独特的性质使其本身即具有离婚证明书的特质,当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后,就不再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节送达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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