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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各方签字,分别送交各方。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2、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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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明确事故方(事故责任方)向受害方支付的项目费用,如经济补偿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根据协商的具体要求,项目的表述。可以合并,也可以分项独立依次表达,如何写要看情况。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这项应写明上述给付的数额是一次给付还是分期给付,如一次性给付应写明给付的期限;如果分期付款,应注明第一次付款的金额和期限、第二次付款的金额和期限,以便按时履行。最终写明结案日期。
1、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5、赔偿方式和期限;6、调解终结日期。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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