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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抚养费的多少是根据去年或...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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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在以后的日子发生很大的变化,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因此,法律允许父母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出现下列事由,可提起变更之诉:(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未成年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弱势群体,故而我国立法机关根据我国社会实际,制定了有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该规定不仅是孩子的父母需要遵守,若是一方民事主体上诉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受理案件的法院也是需要遵守该项规定的。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2)孩子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孩子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孩子,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孩子的当事人。 离婚后改孩子抚养权要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话,那么也是不能进行抚养权的变更。而此时变更抚养权的方式分为了协议与诉讼两种,现实中如果能够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那自然是最好的。否则也就只能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变更了。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抚养费的多少是根据去年或上半年的统计数字得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请增加抚养费。如果另一方确实有给付困难,可通过协议或判决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后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减免时应特别慎重。减少或免除子女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减轻或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当阻碍事由消失时,其给付义务自行恢复。离婚追抚养费的不在少数,有的离婚一方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导致离婚的案件一拖再拖。法院为此而立案审理的不在少数,夫妻双方也应该在规定的离婚追抚养费立案期限内,提出诉讼请求。但是作为夫妻一方应该按照合理的要求支付抚养费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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