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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费(第30条):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云南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护理费(第34条):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具体赔偿,依据当地的赔偿标准和伤残等级来计算得出
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3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后期门诊、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住院天数×70%; 2、必要的交通费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护理费 住院期间及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12×45789/12=45789(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6×3816=22896(元)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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