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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程序流程大致如下:1、作出股东会决议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制作公司章程修正案;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工商局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一,接受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第二,变更营业执照,在此填写公司变更表格,按印鉴,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所有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的原件应当在工商局事务局事务局事务局处理。第三,变更税务登记证,持税务变更通知书到税务局处理。第四,变更银行信息,持有银行变更通知书的基本账户开设银行即可。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项,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股权的,应当协商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如下: 内部转让: 由于股权内部转让实行自由转让原则,股权内部转让程序相对简单,主要包括: (l)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登记公司内部股东变更,即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股东名册等相关变更手续; (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部转让: 由于对股权外部转让的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程序相对严格。《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主要包括: (1)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得同意。 (2)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答复。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逾期视为同意转让。 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当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与外部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当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与内部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即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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