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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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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儿童的; (2)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履行养育义务,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和孩子一起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几点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应予以支持。(1)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孩子(2)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与孩子一起生活确实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想和对方一起生活,这方面有抚养能力(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监护权的变更得到支持的话,原来支付的一次性监护费可以回去,也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监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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