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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减刑假释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2021-1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情况: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提出申诉的,应当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对罪犯的申诉不应当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犯罪分子积极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掌握。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举报、揭露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创新,成绩突出的;(五)在应急救援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罪犯,一般可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以上,减刑两次的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减刑开始和间隔的限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或立功的,一般可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服刑二年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立功表现重大的,服刑二年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期。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在减刑后适当从严。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因重大立功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严格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第十一条判处管制、拘役罪犯、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第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可以酌情减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十三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短缓刑考验期。拘留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一般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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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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