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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
那么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 主要是有三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被动原则。就是必须由驰名商标的注册人主动来申请。 第二个原则,个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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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如下: 1、具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使用时间、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特征; 2、认定机关主体适格,即由人民法院、商标局等机构予以认定; 3、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4、其他条件。
商标驰名主要指的是商标的知名程度,认定驰名商标就是对商标知名度的认定,《》中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条件,主要有以下5个因素:第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需要达到在全国范围内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了很高的知名程度。第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一般来说,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越久,商标的知名度就越高。第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宣传工作一般是指:电视广告、杂志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等的投放,举办发布会,参加展会等等;一般来说,这些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越长、范围越广,商标的知名度就越高。第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虽然驰名商标是个案认定、被动认定,但是如果之前认定过驰名,则可以将认定驰名的记录作为证据。第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个可以是维权的记录,例如:诉讼的判决、申请工商部门对其他假冒您商标的主体行政查处的记录;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被模仿的概率就越高,所以这些维权记录也可证明商标的知名程度。
驰名商标(famo strademarkof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中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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