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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必须在男婚女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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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你们应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你们应提交的证件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祝你们新婚幸福!
结婚需要双方共同到双方当事人中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各持1、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2、双方的户口卡及复印件,在无法出示户口卡的情况下,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内容应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及本人的户口所在地址,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其中所使用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一般各地派出所都应该有排版好的定式户籍证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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