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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相关问题

2024-11-18
在处理离婚事宜时,有一些特定的财产类型不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首先,这些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个人财产,例如婚前的储蓄存款和购置的房产等。这些财产自获得之日起就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在婚后也不会因为婚姻而转变为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由于身体遭受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士的生活补贴等费用,也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费用通常用于个体的医疗救治和康复过程,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紧密相连,因此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也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例如个人衣物、化妆品等,也通常被认为是个人财产。除此之外,根据法律规定,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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