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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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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二、本罪主观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对被他人骗取、丢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证,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以明知为特征。因为保函和证明的效力是谁知晓的。 三、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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