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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股权的强制执行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执行股权的基本程序是: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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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拍卖的执行程序: 1、选择拍卖机构; 2、处理拍卖中的特殊问题(如股权权属、保留价、保证金等问题); 3、进行拍卖; 4、拍卖成交订立协议或作流拍处理; 5、结束。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的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场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股权可以保全。除了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之外,还应当向工商局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避免保全或执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股权的保全及执行相关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7日公布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资产作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应当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2、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至第56条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第73条、74条的规定。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执行规定》61条明确规定:“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这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申请书。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 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 执行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为这是实体法上的异议,关系到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是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的。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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