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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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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法律规定的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抵销债权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合同终止的异议期限一般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当事人未约定期限的,自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对终止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行为的有效性。
合同解除异议期限是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的,解除权就消灭。未约定或规定的,则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经对方合理期限内催告后仍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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