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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村低保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内容是什么

2022-03-18
钦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具有我市户口的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上年家庭可核算的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按五保供养政策标准执行,不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保障标准。2007年各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平均补助水平每人不得低于200元。2008年—2010年,低保待遇月均补差标准按年依次分别达到25元、30元和35元。 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二)受理。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的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提交村(居)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直接送到所在区民政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下同)。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作好解释工作。 (四)审批。县区民政主管部门接到上报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材料后,要在受理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再次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民政主管部门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主管部门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由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或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发放给低保对象。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金财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到户,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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