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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家的女儿嫁到大户,只有生儿育女的份,一旦离婚,啥保障也没有。所以说,爱情就是有钱人的游戏,穷光蛋家的儿女没有谈论爱情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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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爱情早就建立在房子、车子、父母身上了,早就不纯了,那就早作准备,万一没几年分手了,白白的让对方分了那么多。”以上是网上看到的某种说法。这里说一下个人意见。 1.假设婚姻是建立在真正爱情之上,那么对财产进不进行公正都无所谓,这种选择权在结婚的双方,本人认为从个人角度出发无利弊之分。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婚姻路很长且不可预见,在婚前进行财产公正其实是能减少家庭纠纷利于社会稳定的,一旦婚姻出现财产纠纷就能迅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2.假设婚姻不是建立在真正的爱情之上,或者说有某一方结婚带有不纯目的,那么就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这既是对财产所有者的财产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义的负责。当然这里排除那些愿者上钩的情况,如果知道对方结婚目的为钱还结婚那么就不要等人去钱空时流泪求助。 3.当前社会各人的财产状况不同,有些人财产状况纯粹单一,有些人财产状况组成复杂。这里就举传统父母为儿女买房一事,如果结婚双方财产差距过大,那么财产问题就不仅仅涉及结婚双方,其他相关人员也会对财产问题有意见,甚至父母会坚持进行财产公证。当然其他合资资产、合购资产还会涉及更多的问题,所以从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出发这里也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为好。 4.有些人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是双方的不信任,会影响甚至导致日后的离婚。这里本人是这样认为的,你何不逆过来想“我就是认为我们是相互信任的才进行财产公证的”呢。如果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是双方的不信任则可想而知原本双方就存在不信任。说到日后离婚,那跟这财产公证也没啥关系。如果说有关系那么就是说应该在结婚第二天就因为这个问题离婚了对吧。实事上造成夫妻离婚的原因极多极复杂的,顶多是离婚时拿当初婚前财产公证做借口。但不管你拿不拿婚前公证做借口,婚前公证都会为法律提供一个解决财产纠纷的依据和保证。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利弊。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姻中以自身名义得到的财产,均为特有财产(即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所以在日本,婚前财产时属于一方特有的。不是双方的日本民法第762条第1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有关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婚前财产约定是指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合法财产的归属事宜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男女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对缔约的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约定对第三人无法律约束力,但第三人明知的除外。 4、协议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如发生纠纷,主张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推定为婚后取得按婚姻法规定确定产权归属。 5、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仍由夫妻婚后双方财产偿还,但该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6、男女之间签订婚前财产约定,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意图的,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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