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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职责: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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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Boardofdirectors)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3]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2]
公司的董事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属于公司雇员的范畴,理论是指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 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执行董事是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才有的职位,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也是管理的最高层,由股东指定或选举。但是公司上市以后,就会设董事会,不会再有执行董事的职位了,只有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是公司的管理最高层。执行董事,是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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