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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书可以确定股东的身份。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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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确认书可以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之间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存在争议,如果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应对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确认书可以确定股东的身份。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股东身份确认,可以分为自行变更登记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前者是争议双方凭书面证据材料可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者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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