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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送达相关单位。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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