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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文化、体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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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方面应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对残疾人、扶助、教育义务的;(二)歧视、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三)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的公共设施的;(四)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的教育、康复、救济、福利和减免税款等资金或者物资的;(五)因工作失职发生事故,造成残疾的发生、发展的;(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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