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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照刑事案件从轻处罚原则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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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是: 一、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比例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适应受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通适用假释。 《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种,之所以叫特别累犯,特别在两个方面: 1、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2、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当然特别累犯特别之处并没有突破累犯的主观条件,因为然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另外注意:再犯与累犯的关系。再犯即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再犯,而再犯未必是累犯。累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再犯一般而言仅仅是酌定情节,但《刑法》第356条所规定的特殊再犯则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第356条所规定的特殊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347—355条所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没有这种规定,因为行政处罚追诉期很短;法律最重要的是可预测性和保护人权。如果是从新,那么可预测性就会被破坏。今天犯的做的合法的事,明天成为犯罪。并以此受到处罚。那么,预测性将不复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原则’。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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