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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可以。承包土地合同只能作为土地发包方和土地承包方的合同协议约定,其本身并没有欠条的作用。如果土地承包方想通过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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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 1、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2、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民法典相关问题有:继承时间必须在土地承包权人死亡后,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继承土地承包权的获得者必须是其户内的合法继承人。林地的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等农用地的土地承包权不可以继承。
民法典规定土地弃耕承包合同还生效,弃耕一年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连续二年弃耕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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