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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审查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 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2、国家权力机...
检察院可以通过以下部门进行投诉: 1、纪检监察部门,即当地人民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楚该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个人所掌握的资料,然后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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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已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定罪处罚。 2、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3、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一)案情摘要 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 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的案件本案中,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仅评价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程锡华人身自由权,未对前期的拘留、逮捕羁押行为进行评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后置吸收赔偿原则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纠正原违法不当的赔偿决定,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程锡华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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