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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统一管理消防工作;(二)在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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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法人资格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产权证明;(三)办公场所和消防专业检测、监测场地的物权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明、职称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人员名录、;(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费用。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补偿:(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赔付费用中给付;(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补偿;(三)保险赔付费给付不足或者受益单位无能力补偿的,受益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四)对跨地区调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消耗,省、市(州)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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