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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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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下列情况下,中止仲裁:(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结结果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和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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