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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挪用的目的,如果是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一般构成犯罪。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
目前,关于挪用公款是否属于继续犯还是存在争议,没有明确的说法确定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继续犯。继续犯罪是指不仅法益侵权状态持续,行为构成要件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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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我国的法律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不可以随意的侵犯公司的财物,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后也是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公司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和手段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司法机关也会会根据当事人的涉案金额和情节确定处罚力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1。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禁毒法律规定的涉毒犯罪。二、组织犯罪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赂腐蚀等为基本手段,以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用金钱和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四、走私犯罪。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货物等货物、货物进出国(边境),或者擅自出售特许进口保税、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货物,或者直接非法向走私人购买走私货物,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出售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货物。五、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贿赂、收购公务的犯罪行为。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七、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
首先,从多次挪用公款与多次连续挪用公款并用后一次挪用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公款的量刑应有所区别。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都未还,应按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累计确定量刑,对此认识较一致。但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这种情形,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实际数额认定。但多次挪用公款与多次连续挪用公款并用后一次挪用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公款之间在量刑上同等对待并不合理。笔者认为,应对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如何量刑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可以用挪用公款的数量和挪用公款的时间之间的函数关系来确定被告人的刑期,用函数Y=f(nm) Y代表刑期,代表挪用公款的时间,m代表挪用公款数量来计算。因为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的时间和挪用公款的数量都是反映行为人危害性的两个重要因素,挪用公款的时间越长(实际使用公款时间)和数量越大都表明危害性越大。其次,应对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如何影响量刑作出具体规定。在挪用公款定罪量刑中挪用时间要求上,挪用公款罪在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时间要三个月以上才构成犯罪,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进行营利活动的并没有时间要求,只要发生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数额达到法定要求,即使挪用公款时间为一天或几个小时也构成挪用公款犯罪。但是,在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前提下,法律或司法解释却没有根据挪用公款时间长短规定相应的刑种和量刑幅度。最后,应拉大挪用公款后归还与不归还之间的量刑幅度(差距)。挪用公款罪的危害性,除了体现在单位的公款使用权被侵犯外,还有一个潜在的危害就是公款被挪用后很容易诱发或产生公款所有权的完全丧失。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挪用公款案件是由于挪用人将公款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给他人使用后,无法归还而导致案发的。挪用公款不能归还,实质上的危害性与贪污公款危害性无异。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加大对不归还的打击力度,但仅对挪用数额巨大不归还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挪用数额未达巨大不归还的情形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造成量刑的随意性,造成许多案件被告人采用其他规避法律手段拒不归还挪用的公款,给发案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挪用公款客观上不能归还的,无论数额是否巨大都要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对案发前后积极退出挪用公款的也应视情况从轻或有条件地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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