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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解答。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就引发了这一方面的理论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量刑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量刑,例如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四人重伤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事故中死亡人数为三人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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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大幅度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立案后,民事部分可以私了,刑事、行政处罚不能私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确定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前,首先要确定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只有因案发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才可能由被告进行赔偿,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依据交通事故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的大小。因此,因果关系的判断将为法官作出正确裁判提供十分重要的依据。现实情况是错综复杂的,不会像教科书那样案情明了,责任清晰。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损害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一般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的,即依据鉴定结论来确定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的具体的关联程度。在司法鉴定无法作出明确的结论或者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如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就要结合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运用科学论证,通过日常积累的社会经验,综合案情,作出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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