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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要坚持穿氦扁教壮寄憋犀铂篓以下原则:一.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二.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四.不要忽视对被...
刑事辩护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二、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四、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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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活动进行了必要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4、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6、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7、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进行调查取证。
刑事辩护词书写原则是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一、辩护证据有哪些种类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随意改变。 在刑事辩护中就要围绕控诉证据主动收集辩护证据,辩护证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类: 1、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及证据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 5、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的证据材料; 6、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证据材料。 二、如何收集辩护证据 在刑事证据辩护中,由于辩护律师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那么,围绕这一中心问题,笔者以为收集运用辩护证据的范围应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即犯罪主体、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2、有关量刑轻重的事实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 3、有关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和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的事实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4、诉讼程序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收集、运用侦查、控诉机关有无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的证据。 证据是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证据是支撑起话语最强有力的证明,案件事实也需要质证来一步步厘清。其中,辩护证据往往能决定刑事辩护的成败。当然,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由聘请的刑事律师来帮助收集辩护证据的,具体怎么收集上文中做出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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