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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上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 当事人因该过失所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
不是。司法实践中,虽然缔约过失与合同无效所导致的结果都是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但是实际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还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1、归责原则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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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或者有隐瞒实际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其中,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缔约上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 当事人因该过失所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使相对人受到了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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