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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未经追认的,...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在中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51条,该条是中国对于处分制度的确立。在学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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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财产只能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其有财产享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无权处分行为。(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签订合同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该处分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用明显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前,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前,买受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在物权行为模式下,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为而独立化、无因化。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在非物权行为模式下,采纳统一法律行为,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债权合同(这里即处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另外存在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它所指的是“合同有效”,而不称“处分行为有效”,显然合同法立法思想是不采纳物权行为模式,因此,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直接指向“处分合同”,而非“处分行为”。(二)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
合同无权成立的要求是: 1、无处罚权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不享有处罚权; 二、无处罚权人转让他人财产; 三、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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